新華社北京1月6日電(記者陳菲)最高檢日前出台了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指導性文件《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這一新修訂的規定,對於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輓救涉罪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義。記者就此採訪了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陳國慶。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強調“特殊保護”
      問:規定在哪些方面體現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護?
      答:規定特別強調“特殊保護”的原則,要求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和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方式進行”。包括:必須保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獲得辯護人辯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訊問時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應當認真執行對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制度,把社會調查報告作為教育和辦案的參考;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應當依法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充分發揮這項制度在教育、感化、輓救未成年犯罪人方面的作用;應當嚴格執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幫助失足未成年人儘快回歸社會而不受歧視,預防其重新犯罪;等等。
      設立專門機構與專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問:規定對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一是設立專門機構與專人辦理案件。關於專門機構,規定要求省級、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較多的基層人民檢察院設立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地市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指定一個基層人民檢察院設立獨立機構,統一辦理轄區範圍內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條件暫不具備的,應當成立專門辦案組或者指定專人辦理。規定還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選任經過專門培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具有犯罪學、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等方面知識的檢察人員承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並加強對辦案人員的培訓和指導。
      二是未成年人有權拒絕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到場。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訊問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但是對於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拒絕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到場並未明確。考慮到對未成年人應當尊重其隱私和個人意願,規定賦予了未成年人拒絕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到場的權利。
      三是心理疏導和心理測試。實踐中很多地方的檢察機關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開展心理疏導並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心理測評,取得了較好的成效。規定吸收實踐中的經驗做法,增加了相應內容。考慮到目前全國未檢工作發展不平衡,相當多的地方處於剛剛起步階段,且為了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隱私和人格尊嚴,規定對心理疏導和心理測試不做強行要求,只是強調“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開展心理疏導”,且必須在“必要時,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心理測評”。
      註重矛盾化解堅持雙向保護
      問:在一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對於這些未成年被害人,規定有沒有一些特殊的保護措施?
      答: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我們要求註重矛盾化解,堅持雙向保護,既要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也要教育其認罪服法,促使其主動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規定中有一些具體的措施體現了這一精神。
      一是對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請律師意向,但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檢察機關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二是對於符合條件的被害人,應當及時啟動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對其進行救助。三是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還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四是被害人不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可以自收到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五是公訴人一般不提請未成年被害人出庭作證。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原標題:最高檢就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答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32khznb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