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強姦、故意傷害案的兩名被告人,其中一人在服刑8年間不斷申訴,24日雲南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依法作出改判,因案件存在非法證據,部分證據存在瑕疵,宣告一被告人施偉無罪,另一名被告人則僅被判故意傷害罪。
  從宣判到改判,這起案件既讓人們看到了司法機關一些人不規範執法、未按照“疑罪從無”理念進行裁判的現實,也讓人們看到了法治不斷完善、司法走向規範的希望。
  明明疑點重重,為何仍判有罪?
  2005年10月,雲南省曲靖市會澤縣娜姑鎮政府扶貧辦職工施偉突然被警方帶走,人們議論紛紛、猜測不斷。直到2006年6月,曲靖市檢察院對施偉和其同事範天貴提起刑事訴訟,人們才知道他涉及了一起強姦案。
  根據曲靖市檢察院的指控:2005年10月1日,範天貴和施偉將甘某某挾持至山上欲強姦,因甘某某反抗,兩人便將其按倒在地持刀威脅並用石頭打擊其頭部,兩人先後強姦了甘某某並致其重傷後逃離現場。
  2006年9月,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範天貴、施偉因強姦罪、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18年。範天貴、施偉不服上訴,2006年12月,雲南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然而,這起被雲南省高院二審認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的案件,在施偉代理人、雲南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邱雲看來卻存在明顯漏洞。他發現,整個案件是以施偉事後的供述來倒推證據的:如事發當天報案理由是甘某某失蹤,但警方卻在找到甘某某的一個小時前就將案件立為強姦案;範天貴首先供述一人作案,直到8天后的10月9日才首次供認施偉跟自己一起作案,而在5天前的犯罪現場指認筆錄中就已經指認了當時施偉在現場等,“還沒找到人就知道她被強姦了?明顯不符合邏輯”。此外,受害人甘某某的前四次供述只涉及範天貴一人;範天貴與施偉有矛盾眾所周知,怎麼可能一起強姦傷人……
  但施偉最終卻在口供中承認自己參與了犯罪——從他的幾份申訴書中也許可以找到原因:“連續幾天幾夜不給吃、喝,不能睡覺”;“直到按他們的要求承認所有的東西並製成口供”。更蹊蹺的是,原本有10多個證人證明施偉當天不在現場,但後來卻一起改口。多年後該案再審時,有證人當庭講述:是警察找到自己稱“施偉自己都認了,你們不要再包庇他”,自己害怕了,後來才改口的。
  責任人該不該受到追究?
  2011年12月,雲南省檢察院向雲南省高院提出檢察建議,以有新證據證實施偉案發時不在現場、在案證據不充分、原判可能存在錯誤為由,建議重新審理此案。
  2012年3月,雲南省高院因案件“原審證據據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尚不確實、充分”為由,決定對案件進行再審。
  2012年11月,雲南省高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回曲靖市中院重審。
  2013年12月24日,曲靖市中院在會澤縣判決:指控施偉參與傷害、強姦及指控範天貴強姦的證據未能形成證據鎖鏈、存在不能合理排除的矛盾和疑點,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範天貴有期徒刑6年,宣告施偉無罪,同時判令範天貴賠償受害人甘某某經濟損失4.5萬元。
  作為代理人,邱雲認為,這起案件的錯誤給當事人、家屬、社會公理、法律公信力都帶來了極大的傷害,其後果是嚴重的。但案件的改判也體現了國家法治的進步。這起案件中,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在接到申訴後就主動地調查、努力糾錯,“是檢察機關積極開展補充取證工作、反覆去監獄做範天貴的工作,他才最終說了實話,使案件有了突破口,從而推動了再審。”
  對於這起案件,司法機關也查找了執法存在的漏洞。曲靖市公安局、法院有關人士都表示將進行認真反思,絕不護短,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是否受到追究,人們拭目以待。新華社  (原標題:雲南一男子服刑8年後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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